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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都渴望相濡以沫、相敬如宾的爱情,但是正如马伊琍所言: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在遭遇配偶出轨背叛,大多数人都会选择离婚开始重新生活。
但是,离婚后发现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他人买房居住,这本该属于自己的财产,还能拿回来吗?
【案例介绍】
诸暨的蒋女士与寿先生结婚后经营纺织品生意,经过几年的努力积累了不少财富,本可以好好享受生活,但寿先生却经不住外界的诱惑,
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出轨,并与她人生育多个子女。寿先生与陈小姐相识后遂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于2009年生育一子小寿。
蒋女士本想为了家庭选择隐忍,但寿先生的所作所为实在让人难以忍受,万般无奈之下蒋女士于2019年与寿先生协议离婚,并就夫妻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
离婚后不久,蒋女士发现寿先生在2013年出资105万为陈小姐买房,该房产登记在其子小寿名下。
婚内出轨、有私生子、还给小三买房,蒋女士一怒之下将小寿、陈小姐、寿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寿先生出资为小寿购买房产的行为无效,并变更登记至蒋女士、寿先生名下。
【案例分析】
蒋女士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我们可以从下面3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本案讼争房产是否是寿先生以其与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
第二,蒋女士是否有权对本案讼争房产主张权利?第三,蒋先生出资购买房产的行为是否无效?
针对第一点,蒋先生称其取款的个人银行卡是用于企业转账经营的,其于2013年取出的105万元款项系企业经营资金,并非夫妻共同财产,
陈小姐的银行卡于2013年3月支取现金100万元,寿先生银行卡存入现金100万元,证明该100万元已经归还,该款项应属于借款或挪用。
但是,企业成立于2016年,而上述取款行为发生在2013年,该款项是并非经营资金。寿先生主张房款出资系借款,且陈某已经归还,
但2013年3月寿先生收到500余万款项,并主张其中100万是陈小姐的还款,但没有提供还款人是陈小姐的证据。
2013年3月陈小姐的银行卡内有800多万的资金往来,但陈小姐没有正当的工作和收入来源,如此巨大款项显然不合常理,实际上是寿先生为了规避债务控制了陈某的银行卡。因此该105万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针对第二点,寿先生称其与蒋女士达成离婚调解协议时,已放弃对本案讼争房产的相关权利。
但是,蒋女士未在协商签署离婚协议中放弃对该房产的权利,也无证据证明其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已知晓寿先生所作的出资购房行为,
故蒋女士有权就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未作约定或未发现财产相关事宜主张权利。
针对第三点,根据《民法总则》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寿先生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与其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第三人陈小姐购买房屋,显然违背了大众认知,其行为无效,作为该无效行为的受益方的陈小姐、小寿理应返还因此所获财产。
蒋女士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了属于自己的财产。法之律剑认为,在柴米油盐的日子里,激情总会消失,但这并非出轨的理由,将双方共同打拼的财产赠与他人,更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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