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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徐女士和丈夫在1982年结婚,原本她拥有一个令人羡慕的幸福的三口之家。共同生活了近四十年的夫妻,却在2016年,丈夫突然性情大变,这要从丈夫结识的一位新朋友说起。
丈夫的行为举止,随着时间的推移越发奇怪,对徐女士也从各种敷衍到漠不关心,还频繁往的往返于北京和重庆两地。
这时,一次打扫卫生时的偶然发现,让徐女士看到了一个陌生的重庆电话号码,也正是这个电话号码,让徐女士揭开了丈夫这位新朋友的神秘面纱。
徐女士怎么也没有没想到,原本老实、忠厚的丈夫竟然会出轨。丈夫的背叛,最初徐女士也曾试图挽回,但丈夫不仅不愿回头,还玩起了失踪。
徐女士告诉我们,玩失踪的丈夫,在2019年的时候曾经回过一次家,对自己出轨的行为不仅没有丝毫悔意,反而对徐女士提出了更加无理的要求。
原来,丈夫用多年来的夫妻积蓄六十万元,给第三者购买了车和房产,更过分的是还帮第三者开起了美容院。
自此之后,铁了心偏袒第三者的丈夫把徐女士、以及亲戚、朋友的联系方式都拉黑了,彻底不再露面。
就是这样一个缺乏责任感,底线不明的男人,仗着妻子的过度包容,一次次践踏婚姻的底线和尊严。
近四十年的婚姻感情比不过激情,明明不爱了可以放手,让别人寻找自己的幸福,却偏偏用虚假的外壳锁住一个女人的余生。
对于徐女士来说,丈夫和第三者给自己造成的心理创伤,已经难以愈合。面对完全联系不上丈夫,她想解除婚姻的诉求能实现吗?
丈夫出资给第三者购买的车辆以及房产,徐女士还有权分割吗?被这段感情伤得遍体鳞伤的她,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面对徐女士的诸多问题,让我们专业解答。
【专业解答】
在听完徐女士的陈述后,徐女士的离婚的诉求,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被告不一定必须到庭,只要徐女士知道男方的身份信息,到户籍所在地自行起诉离婚就可以了。
现在法院对于离婚案件的缺席判决越来越慎重,需要徐女士准备好丈夫婚内出轨的充足证据。
对于徐女士讲述的,丈夫给存在不正当关系的第三者出资购买的车辆和房产,从法律上来说,这笔财产属于丈夫与徐女士的婚内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除特定款项外,不管是他赚的钱,还是她赚的钱,都属于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
无偿赠与他人财产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而且由于他人是无偿取得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甚至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的行为。
因此,赠与他人的财产行为理当认定无效。所以丈夫私自处置的财产,徐女士不仅可以要回属于自己的份额,如果处理得当,还可以争取更大的份额。
因为徐女士对于第三者的信息知之甚少,所以建议徐女士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对照第三者的姓名到当地派出所去申请查询,
这样的情况下对于第三者的详细信息有查不到的风险,所以,建议徐女士委托当地的律师来进行查询。
对于徐女士陈述中所提到的,丈夫连现金带存折拿走60万元左右。对此,小编认为涉及双方举证的问题。
徐女士需要通过到银行调取流水账单,以及凭借当时丈夫的取现记录,证明是自己的丈夫拿走了这笔钱,如果徐女士的丈夫不承认这笔钱是用来给第三者购房,
那么需要他对钱的去向作出合理的解释,如果徐女士的丈夫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那么这笔钱依然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可以要求依法分割。
对于徐女士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案例总结】
其中第二种情况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里的“同居”主要指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虽不以夫妻名义生活,
但在一起非法同居的行为,而不包括现实生活中常见的通J、卖、嫖娼、婚外情等不正当婚外性行为。
如果徐女士想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需要举证证明对方有同居过错,根据徐女士目前获知的情况来看,在徐女士的离婚诉讼过程中,对于男方同居的情况举证有难度,法庭上如果男方没有自认的情况下,法官对此认可的可能性相对来说就比较小。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立法没有明确的标准,毕竟精神上的损害赔偿很难用金钱来衡量。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来看,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不会特别的高,北京地区一般是几万元到十几万元不等。
根据现有的两个案件套在一起的情况,也就是既要追回原本属于徐女士自己的房产,又要与丈夫解除婚姻关系。
先解决第三者房产的问题再起诉离婚。根据现有的证据,可以证明对方有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可以要求在婚内分割财产。
法庭上,男方要对自己的行为以及钱的去向进行合理解释,如果通过法庭调查可以证明丈夫的钱是用在第三者身上,那么第三者的相关信息就都迎刃而解,那么后续的离婚诉讼中,徐女士就可以以对方恶意转移财产为由,要求对方净身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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