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杀野猪、抓野兔,一边大快朵颐,一边说自己“为民除害”?等待他的是法律的制裁


来源: 知识分享  /  作者: 知识库 /  2023-04-11 07:20:01  /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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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秋实


在湖南省资兴市州门司镇,两只野猪被猎杀——当地村民凡华翀购买的猎套是罪魁祸首。凡华翀因此被提起公益诉讼,须赔款、道歉并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知识。


猎杀野生动物

资兴市位于湖南省东南部,地处湘江流域耒水的上游,在罗霄山脉西麓、茶永盆地南端,以山地为主,丘、岗、平地交错。其独特的地貌为野生动物生长繁衍提供了有利条件。在该市的山区地带,经常有野猪、野兔等出没。


凡华翀是土生土长的资兴市州门司镇人。他没有固定工作,总是想靠山吃山。2020年11月的一天,凡华翀偶然听说市场上有专门用于猎捕野生动物的猎套。他想到自己家附近经常有野生动物出没,于是就赶到农贸市场购买了5个带报警装置的猎套,准备用来猎捕野生动物。


猎套买回来后,凡华翀立即开始行动。从小在山区长大的他非常熟悉野生动物的活动规律,从而大大提高了他的猎捕效率。


2020年11月底的一天,凡华翀在一座名为“新洞”的山上发现了野猪的足印。他沿着足印一路搜寻到新洞山脚下一块水田旁边的茅草丛中。于是,凡华翀在茅草丛中的地上挖了一个坑,将猎套一端放在坑中,在上面铺好树叶和泥土。猎套的另一端绑了一根约1米长的木棍。随后,凡华翀继续在山上搜寻野猪足印。他上到半山腰,按照之前的方法又放置了一个猎套。


几天后,凡华翀又在郭家组山上按照之前的方法放置了3个猎套。就这样,他买回来的5个猎套都已“进入猎捕状态”。凡华翀美滋滋地期待着能够早日收获“胜利果实”。


2021年4月初,凡华翀放置在新洞山脚下的猎套,捕到一头约40斤重的野猪。凡华翀欣喜若狂,用木棍将被套住的野猪打死,拖回家里大快朵颐。十多天后,凡华翀布置的猎套再传“捷报”——新洞山半山腰处的猎套猎捕到一头约50斤重的野猪。凡华翀又一次用木棍将已无反抗能力的野猪打死,将“战利品”运回家食用。


为了扩大“战果”,凡华翀又购买了几个猎夹,以便猎捕较小的猎物。2021年6月1日上午,凡华翀听人说州门司镇响水坳山上有野兔出没,便跑到那座山上,将一只铁制猎夹布置好。次日,凡华翀到响水坳山查看,发现猎夹猎捕到一只重约1斤的野兔。凡华翀见这只野兔太小,就带回家里饲养。时间一长,凡华翀觉得太麻烦,于是将野兔带至后山放生,想“等其长大了再捕获食用”。


经鉴定机构鉴定,凡华翀使用的猎套和铁制猎夹,属于国家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其猎获的野猪和野兔均属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发起公益诉讼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凡华翀危害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遂于2021年11月9日发布对凡华翀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公告。


湖南省郴州市阳光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志愿者协会”)看到上述公告后,主动担负起民事公益诉讼责任,决定对凡华翀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自然生态平衡。


志愿者协会认为,凡华翀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在未取得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猎捕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凡华翀对其非法猎捕行为所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及生态环境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2021年12月9日,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资兴法院”)立案受理原告志愿者协会诉被告凡华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志愿者协会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侵害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1080元;通过微信号等自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的律师费、车旅费等合理费用。


资兴法院受理后,书面告知资兴市林业局,并依法组成由三名审判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称,凡华翀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猎获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野猪和野兔。鉴于被其捕获的动物属于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凡华翀的行为涉嫌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面对指控,凡华翀辩解称,虽然野猪是国家保护动物,但它在田里损害了庄稼。凡华翀也许认为,野猪“干了坏事,不应该受到保护”,自己的行为甚至可以视为“为民除害”。他到这个时候可能还没意识到自己闯了祸,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公益诉讼责任。


赔款公开道歉

资兴法院经审理指出,原告志愿者协会于2015年在湖南省郴州市民政局登记成立。该协会章程确定的宗旨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从事保护生态环境、法律帮扶等专业性、公益性活动。该协会无违法记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故法院对志愿者协会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行为予以肯定和支持。


法院指出,被告凡华翀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在未取得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使用猎套和特制猎夹猎捕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野猪和野兔,损害了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凡华翀非法猎捕两只野猪和一只野兔,造成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亦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志愿者协会要求被告凡华翀赔偿损失1080元、承担诉讼合理支出7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且符合情理,予以支持。被告凡华翀的行为损害野生动物资源、社会公共利益。原告志愿者协会要求凡华翀通过微信等自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知识,这一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志愿者协会聘请律师提起诉讼,其主张的2000元律师费符合常理。原告志愿者协会要求被告凡华翀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亦予以支持。


2022年3月13日,资兴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凡华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因侵害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1080元;凡华翀通过微信号等自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知识,须宣传3次;凡华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志愿者协会律师费2000元,车旅费等合理费用700元,合计27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野生动物是维护大自然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基础。猎捕、滥食野生动物,既造成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数量的减少,也对地区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环境平衡造成破坏,还可能使野生动物体内携带的病菌传染给人类,造成疫病流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指的须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按照该法的相关规定,个人不得擅自捕猎“三有动物”。如果是出于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等目的需要进行猎捕的,须向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本案中的野猪和野兔即属于上述“三有动物”,凡华翀不仅要为其猎捕行为付出承担刑事责任的代价,还要因此承担民事公益诉讼责任。


猎捕“三有动物”影响相关动物的生存和繁衍,属于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的志愿者协会就属于符合上述条件的组织,故可以原告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案涉公益诉讼。


(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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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6月0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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