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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军官找小三会有什么后果(法律上对小三怎么处理)


来源: 套路技巧  /  作者: 每日一条 /  2023-03-31 03:10:01  /  次浏览
近期不少网友都在问:军官找小三会有什么后果(法律上对小三怎么处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一些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温馨提示:本文共有6046个字,大小约为27KB,预计浏览完需要16分钟,请仔细阅读吧!

军官找小三怎么处理1


台当局引以为傲的“汉光演习”首日就出事故,一辆中型战术轮车撞上围墙致车头半毁,15人受伤。今天(29日),台军又被曝出军舰舰长喝大酒及性侵女下属戏码。


据台湾《中时电子报》5月29日消息,台“海军舰队指挥部”今日发布新闻稿,一名上校导弹巡防舰长日前在东部海域执行战备任务操演后,返抵基隆军港,又邀约舰上多位干部在基隆餐厅聚餐,酒酣耳热之际,将一名醉倒的女少尉带往汽车旅馆性侵。“海军司令”黄曙光震怒,当天便解除其舰长职务并移送法办。


台媒报道截图


无独有偶,本月初台海军一艘“成功级”导弹巡防舰舰长因被曝在外养“小三”被解职。报道称,今天通报的这起性侵事件是本月内发生的第二起涉及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军纪事件,台海军也因接连开除两位导弹巡防舰上校舰长而“元气大伤”。


“汉光演习”历来被台当局重视,但总免不了状况频出,甚至演习首日就“出包”已成为无法打破的魔咒。据台湾联合新闻网5月28日报道,台军“第六军团指挥部”表示,28日下午,台军“第五四二旅装骑连”驾驶中型战术轮车行经湖口二营区废弃碉堡处,撞击营区围墙,致车头半毁,15人分别受轻、重伤,有军人发生骨折、气胸等现象,被紧急送医。


去年的“汉光34”演习期间,首日就发生F-16战斗机撞山坠毁事故,飞行员死亡。次日又曝出“汉光九鹏导弹”射击出现失误,蔡英文面前出现不明物体坠落并有浓浓白烟一幕,并一度传出是导弹掉落。尽管台防务部门随后澄清,这是靶机发射后加力器脱离,属于“正常情况”,但加力器掉落于草皮附近引发了火势,仍引起岛内不小震动。


台军演习“出包”也引起岛内网友疯狂吐槽。


“有这种军队还需要敌人吗?”


“不是说演习视同作战,作战期间酒后失序,严重伤毁军誉,怎没拖下去直接枪毙!?”


“这是什么军队?昨天军卡撞岗哨,今天舰长性侵女军官,没有军纪的部队,自从军法冰冻后,状况越来越多,这军队出了什么事?”


蔡英文自上任以来,拒绝承认“九二共识”,且频繁出入台军,并鼓吹“大陆威胁论”,企图以武获“独”、以武拒统。对此,国台办多次指出,以武拒统,死路一条。


军官找小三怎么处理2

山西古交,女子徐某是一名现役军人,在解放军某医院服役期间,一次偶然的机会,认识了男子王某(非军人),两人认识后,经常联系,一来二去,外表英俊、能言善辩的王某,很快便获得了女子徐某的芳心。


2019年4月1日,女子徐某和男子王某领取结婚证,成为了正式夫妻,男子王某也成为了一名光荣的军属。


然而,男子王某并没有珍惜“军属”这个光荣的身份,由于女子徐某是一名现役军人,夫妻俩聚少离多,在一起的时间很少,两人结婚不到5个月,男子王某便不甘寂寞,趁女子徐某在部队服役期间,与另外一名女子胡某好上了。


刚开始,男子王某和女子胡某还是偷偷摸摸,有所顾忌,但是时间一长,二人便公开地出双入对,一起同居生活了。


据二人事后交待,自2019年5月开始,他们俩便开始了公开的同居生活。


在此期间,女子胡某明知王某已婚,是现役军人徐某的丈夫,仍然与其同居,共同生活,并与王某一起生下了一个儿子。


不久,男子王某和女子胡某之间的事情败露,导致现役军人徐某与男子王某的婚姻破裂,两人离婚。


(案例




随后,公安机关对男子王某和女子胡某的行为立案侦查,两人均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侦查终结后,公诉机关对男子王某和女子胡某,分别以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提起了公诉。


公诉机关对二人的指控,主要内容为:


在我国,军人担负着保家卫国、守卫边疆的特殊使命,因而军人的婚姻家庭关系,与普通家庭关系,是不一样的。


现役军人为了保家卫国,远离家庭,夫妻之间聚少离多,对军人婚姻家庭的破坏,严重伤害军人及其家属的感情,因此,我国法律对军婚,是给予特殊保护的。


本案女子胡某,明知男子王某是现役军人徐某的丈夫,而与其同居生活,并生下一子的行为,导致现役军人徐某的婚姻破裂,女子胡某的行为,依法构成破坏军婚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处罚。


本案男子王某,其在与现役军人妻子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女子胡某同居生活,并与其生下一子的行为,触犯了我国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依法构成重婚罪,应当受到法律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


1、本案被告人王某,作为现役军人徐某的丈夫,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有配偶而与婚外女子胡某同居生活,并生下一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构成重婚罪。


2、本案女子胡某,明知男子王某是现役军人徐某的丈夫,而与其同居生活,并生下一子,依法构成破坏军婚罪。


综上所述,本案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王某和胡某,分别构成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指控的罪名成立。


2022年3月3日,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被告人胡某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判决下达后,两人均没有提起上诉,认罪服法。




【律师看法】


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小三”大多数情况下,不会有“牢狱之灾”,唯一例外的是,挖军人婚姻墙角,破坏军婚,可能构成犯罪。

本案女子胡某,明知男子王某是现役军人徐某的丈夫,而与其同居生活并生下一子,依法构成破坏军婚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


这里的现役军人,是指具有军籍并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军人。


现役军人,不包括复转军人以及在军队工作的没有军籍的人员,如工勤人员等。


现役军人担负着保家卫国、守卫边疆的特殊使命。他们为国尽忠,远离家庭,夫妻之间聚少离多。


对军人婚姻家庭的破坏,严重地伤害军人及其家属的感情,因此,我国《刑法》对军婚,是给予特别保护的,对破坏军人婚姻家庭的犯罪行为,是予以严厉打击的。


这有利于稳定军心、让军人安心服役,保家卫国。


本案中,女子胡某明知男子王某是现役军人徐某的丈夫,而与其同居生活,并生下一个儿子,最后导致徐某和王某的婚姻破裂。


女子胡某的行为,属故意破坏现役军人徐某的婚姻家庭,依法构成破坏军婚罪。




有网友提出,对于破坏军婚罪中的“明知”,如何判断呢?如果被告人一口咬定其并不知道是军婚,如何处理?


司法实践中,这里的“明知”,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


1、明确地知道。


即被告人明确地知道,其插足、破坏的就是军婚。


比如,本案女子胡某,此前就知道徐某是现役军人,男子王某是其丈夫。


或者其在与王某同居生活期间,王某将徐某的身份,明确地告知了她等等。


2、生活中的感知和判断。


例如女子胡某在与男子王某同居生活期间,听到了他们直接打电话、发信息等,知晓了徐某是现役军人的情况。


又或者其见到了徐某穿军装的照片,合影,猜到了徐某是现役军人等。


根据上述两种情况,司法实践中,可以认定女子胡某是明知的,其行为符合破坏军婚罪的犯罪构成。




我国自从《刑法》修改,废除通奸罪名之后,婚内出轨、“小三”插足他人家庭的现象层出不穷,此后,对于普通人来说,对“小三”和出轨者,只能道德上予以谴责。


法律上,除了《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一方违反该义务,在双方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民事赔偿外,对“小三”和出轨者,再无别的办法。


相反的,很多婚姻的受害一方,因为捉奸和抓“小三”,采取的手段不合法,一不小心便走上了违法,甚至犯罪的道路。


但是,唯一例外的是,挖军人婚姻的墙角,给军人配偶当“小三”,后果很严重,非常可能构成犯罪。


本案女子胡某,就是如此。


对于破坏军婚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一般破坏他人家庭的“小三”,只能道德上遭受谴责,而破坏军人婚姻的“小三”,则可能构成犯罪,有“牢狱之灾”。




二、本案男子王某,自己有老婆,又与女子胡某“家外有家”,与其同居生活,并生下一子,依法构成重婚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这里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对于事实婚姻,自1994年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后,民事法律关系上,已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但是,刑法上,仍然认可事实婚姻的存在,对于事实婚姻,刑法上仍视为具有婚姻的效力,可以构成重婚罪。


即使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种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仍然可能构成刑法上的重婚罪。


本案男子王某,自己有配偶,其在与现役军人妻子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女子胡某同居生活,并与其生下一子的行为,依法构成重婚罪。


对于重婚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据此,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重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本案男子王某和女子胡某,可能一开始是没有想到会有这个结果的,婚内出轨、当“小三”竟然要坐牢!


不但如此,子孙后代也将会为他们的行为买单,因为他们有了刑事犯罪记录后,其子女在上学、参军、就业等多方面,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代价之大,远超想象,但是,这是违法犯罪应有的代价,二人纯属咎由自取,怨不得别人。


和平年代,军人付出的是青春和汗水,正是因为他们的付出,才会有国泰民安,军人,值得全社会尊重。


而对于破坏军人婚姻家庭的犯罪行为,法律是不会姑息的。


对于本案,你有何看法和建议?欢迎留言讨论,下方评论区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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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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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官找小三怎么处理3

近日,江苏南通。一男子带着年轻貌美情人在商场购物时,遇到了同在商场逛街的妻子和岳母。男子见状随即欲拉着情人离开,却被妻子拽住。丈夫将妻子推了个趔趄,岳母遂加入混战。混战中,妻子试图殴打情人,丈夫却出手保护。四人撕扯在一起,引发多人围观。




新闻一经曝出,绝大多数人都会站在妻子的一方,指责丈夫“偷腥”,还在大庭广众之下袒护“小三”。


对于这个事情背后的是是是非,我们不做讨论,我们只讨论其中的法律问题。


一、丈夫出轨是否违法犯罪?

很不幸,在大多数情况下,这并不归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制,仅仅存在于道德之中。也就是说,如果仅仅是出轨的行为,很难构成违法犯罪。


只有两种情况下,丈夫的行为构成犯罪:


  • 第1种,构成重婚罪。丈夫在与妻子的婚姻关系并没有解除的情况下,与情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或者与情人登记结婚。
  • 第2种,构成破坏军婚罪。情人的配偶属于现役军人,丈夫对此明知并且仍然与情人共同居住。
  • 此外,如果丈夫旁边的人并不是情人,而是存在卖淫、嫖娼的关系,就可以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制。

有且仅有上述情况下,丈夫的行为构成违法犯罪,否则仅仅属于民法以及道德规制的范畴。


二、丈夫的行为受到民法典的谴责

民法典颁布、施行以来,第一次从法律的层面明确规定了夫妻有相互忠实的义务。


虽然这个规定只是属于一个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并非强制性的规定,但也对于我们的社会发展,对我们的生活工作来说,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也是与我们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适应的。


《民法典》第1043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法盲


三、假如离婚,妻子能否多分财产

既然丈夫违背了夫妻忠实的义务,那么如果离婚的话,妻子能不能多分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首先由双方协议约定分割方式;协议不成的,法院在分割时倾向于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


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显然,这里的妻子属于无过错方了,那么自然会有适当的倾斜。当然这个倾斜会有多大,是由法院来裁定的。但是从司法实践中来说,倾斜的程度不会很大。


除此之外,如果能够认定男方属于过错的话,那么妻子还可以要求丈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091条完善了之前婚姻法的规定,明确5种情形属于过错。


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显然,从新闻报道中,我们难以确定丈夫是否构成这里的过错。毕竟民法典的规定也是规定了重大过错的情况。


四、妻子应如何做?

那就要看妻子如何选择了,是继续这段婚姻,还是要结束这段婚姻。


如果要继续这段婚姻的话,那么就应当想方设法地修复这种关系。查找了一下为什么丈夫会出现这种行为的原因,然后尽量地去改变他。


如果要结束的话,那么自然要寻求对自己最有利的结果了。首要的就是保存好所有的证据。这次这个事情自然可以作为一次证据了。而且事后还可以让丈夫写一个保证,对于一旦再次出轨,应当如何处理、如何分割财产或赔偿的保证书。




此外,还要尽量地查找一下,还有没有其他能够证明丈夫出轨的、乃至将财物赠与给情人的证据。因为赠与给情人的东西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申请撤销。详情可以查阅一下郎咸平手撕空姐。


军官找小三怎么处理4

2019年,一男子张某报案称:有人通过发其妻不雅照片,干扰其正常训练和生活,破坏军婚。经警方调查,确定刘三(化名)有重大作案嫌疑。


张某的妻子,叫小宋,张某与小宋在2018年2月4日结婚。


刘三,是小宋的校友,二人在2017年底就开始联系。


2018年4月2日,张某结婚时,小宋还邀请过刘三参加婚礼,她也和刘三说了,“我对象是当兵的”。


2018年阴历七月,小宋怀孕了。可不知道怎么回事儿,这两人又搅和到一起了。


刘三多次主动小宋,竟然还与小宋发生了性关系。这可是怀孕期间啊!前三个月,胎是很不稳的!


不幸、却又可以预料之中的事发生了。


2018年年底,小宋流产了。


此时,小宋可能对刘三说过:要和丈夫离婚之类的话吧,刘三竟将小宋接到自己的苗圃内,照顾小宋的生活起居。


于是,刘三明知小宋有丈夫,还是军人,却依旧和小宋共同居住生活。


令人更加无语的是,刘三自己也有妻子。


2018年11月,刘三的妻子发现小宋的事儿,她质问过刘三,刘三还恬不知耻的说:“小宋老公是当兵的,经常不在家”。


真是大无语事件。


小宋还未离婚,可刘三和小宋同居后,刘三还多次带小宋与朋友吃饭,向小宋表白。


朋友们都知道,刘三和小宋,是男女朋友关系,还同居了至少半年。


婚内出轨,本就应当谴责,对方还是军人,那就更不一样了,军人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


但是,刘三更无耻之处在于:他除了破坏军婚,还对军人极尽侮辱。


2019年1月26日,他竟然加了小宋的丈夫张某为好友,向他发送宋某私密照片,并称自己与宋某居住、与宋某发生性关系,同时还对宋某侮辱、谩骂。


张某,是武警河北省总队机动支队勤务保障大队的一名军人,长期在军队训练。


因为刘三对张某极尽侮辱,给张某的生活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张某整夜整夜睡不着,身体都消瘦了。


教导员李士官看不下去了。


于是,李士官用张某的微信给刘三打了个电话,明确告诉刘三:“张某,是武警大队警勤中队的现役军人,小宋是他妻子,你与小宋同居,已经触犯了法律!


然而,刘三却气焰嚣张、不屑一顾。


刘三与小宋天天花天酒地,2019年2月23日12时左右,刘三与朋友吃饭时,喝了2杯白酒。


13时左右,刘三驾驶汽车出门,被执勤交警查获。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为116毫克/100毫升。而上肢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98.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刘三,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


不过,2019年3月14日,小宋做了保证人,竟为刘三办理了取保候审。


小宋和刘三没想到,被放出来不到一个月后,2019年4月3日11时许,民警在刘三的苗圃内,找到刘三和小宋。


刘三又因破坏军婚罪,被刑事拘留。


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


张某在警方调查后,才知道了妻子与刘三的全部故事。


原来妻子在结婚前,就和刘三交往过密,那为什么她还要和自己结婚呢?真的让他生气!


妻子辩解说:与刘三2017年开始联系时,二人是正常男女关系。


太可笑了,当时正常,婚后就可以不正常了么?怕是当时就居心不良吧!


而让他更生气的是,刘三到案后,坚持称自己不知道张某是军人,说小宋告诉他,张某已经退役了。所以,他拒不认罪。


不过,在案其他证据,都与刘三的说法不一致。


刘三妻子、朋友、张某教导员的证言,都可以印证:他早知张某是军人。


刘三还给张某发微信:“咱都是当过兵,你怎么连点军人的血性都没有呢?还他们是武警”


因此,法院并没有采纳刘三的辩解。




法院判决


1、刘三如实供述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


2、但刘三明知小宋配偶为现役军人,仍与其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同居生活,期间还通过发送被害人妻子私密照片、言语羞辱、谩骂等手段,对被害人进行主动挑衅,罔顾最基本的社会道德及法律底线,给被害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严重破坏了两人的夫妻感情。


3、同时在被害人张某服役部队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其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且到案后仍拒不认罪、悔罪,应依法予以严惩。


最终,刘三被判处了2年9个月的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可见,法院对刘三的刑罚,算是比较重的,刘三也算罪有应得了。


一审法院判决后,刘三不服,提出了3点意见:


1、刘三以为小宋丈夫已经退役。


2、小宋在流产后的2019年才开始与自己居住,居住短短几天,不是同居关系。


3、自己已经认罪悔罪。


但二审法院对刘三的说法均没有采纳,并驳回了刘三的上诉。


具体意见,大家可以看下图法院判决:




律师点评


1、破坏军婚罪,其实是重婚罪的特殊形态。

也就是,破坏军婚罪,需要满足重婚罪的条件。


而在实践中,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最重要的条件是证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且根据最高法判例精神,应当是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


如果双方仅偶尔、间隔地共同居住,如一夜情、嫖娼、通奸等,则该行为并不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本人接受过一个咨询,当事人是军人,经常不回家,妻子竟然将健身房教练带到自己家发生关系,连续一周多。


虽然当事人妻子的行为很可恶,但是却无法构成破坏军婚罪。


因为,在判断居住行为是否有持续性、稳定性时,同居的时间长短,并非唯一的认定标准,而看案件具体情况,对同居时间的长短、同居关系稳定程度、同居频率等诸多的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最终得出结论。


其中,同居通奸,就是很难去界定的一对概念。


有时,他们之间并不是截然可分的。特别是,长期通奸,也可以转化为同居。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没有规定的一个绝对标准,但从法律规定上看,同居一般以3个月起步;而长期通奸关系,一般保持一年以上,时间相对持续、地点相对固定,这种通奸,对于婚姻、特别是军婚,才会造成刑法意义上的破坏。


2、实践中,大部分婚内出轨的案件,是无法构成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的。

但是,并不代表过错方就得不到任何谴责,民事离婚诉讼中,在孩子抚养、财产分割,非过错一方有很大的主动权。另外,还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


除此以外,道德谴责其实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虽然当代社会,道德似乎越来越低,但是,错的永远是错的,对的永远是对的。永远不会颠倒,因果相依,过错方迟早会因自己的无知无德而遭到实实在在的谴责。


对于婚姻生活中被伤害的一方,既然对方已经不忠,感情已经无法继续,我们还是要看向未来才是。


因为,时间,终究会抚平一切!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


军官找小三怎么处理5

毫无疑问,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对加入党组织的成员应该有更高的素质要求。


尤其是在遵守道德要求方面,每个党员都应该成为社会的典范。


无论是遵守公共道德还是家庭美德上,共产党员就应该树立起正确的道德观。


当然,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也专门明确了违背公序良俗的处罚,最高可以给予失德者开除党籍的处分。


好了,咱们再来看看国家女子篮球队前领队出轨著名女篮队员李梦的最新消息。


冰姐之所以说“张隆出轨李梦”,是因为李梦没有成立家庭,而张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脱离了原配婚姻的轨道,因此真正出轨的人是张隆。


而李梦呢,只是典型的第三者,用现在通俗的话说叫“小三”,如果用最近两天才创造的词汇,就是“知三当三。”


从张隆前妻曝光的证据看,她和张隆在去年8月离婚,而离婚原因正是她在张隆的手机内发现了大量李梦的不雅照片。


正因如此,她和张隆才协议离婚,而张隆也付出了代价,他被开除领队职务并“下放”到俱乐部任职。


至于李梦有没有被处罚,应该是考虑到社会影响和对女子篮球队整体荣誉的考量才没有从重处罚。


说实话,纸里包不住火,对于张隆这种喜欢“偷腥”的渣男来说,他有过多次出轨的“光荣历史”,而且还用下跪的方式乞求前妻和岳母原谅。


但是,“狗改不了吃屎,鸭子改不了呱呱”,他在离婚后仍然拒绝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正因如此,前妻才愤怒地曝光张隆和李梦的丑事。


你说说,按说张隆和李梦有大把的钱,干嘛不好好尽自己抚养孩子的义务,他和老婆离婚总不能不管孩子吧。


有人说,“张隆前妻”的曝光隐私行为涉嫌违法。


这话没有错,但是,她老公有错在先,李梦知三当三,也是加害者之一,凭什么前妻就该独自承受其中的痛苦。


再说了,她即使违法,李梦也不敢告,否则会迎来海啸般的流言蜚语,这个社会还没有沦落到替小三伸张正义的时候,哪怕是打着依法治国的旗号也不行。


因为,有些事,法律管不了;对于失德的人,或许最大的惩罚,就是站在道德高地上对其迎头痛击。


否则,那些有权有势的人再无忌惮,因为法律对出轨者惩罚太轻,再不让受害者拿起舆论的武器,那么整个社会将会刮起一股妖风邪气。


因为,出轨者往往都处在强势地位,他或者她们根本不怕花点钱了事,唯一害怕的就是失去地位和名声。


网友们看出来了,冰姐坚定地站在女方这一边,毕竟她才是最受伤的人。


还有,冰姐之所以写下“张隆前妻再次曝光私照,“小三”有向日葵纹身!党员出轨怎么处理”的标题,是因为女方说张隆和李梦都是党员。


鉴于这种情况,女方才曝光了一个后颈有向日葵纹身的女人背影,并声称这就是在她丈夫手机中找到的李梦照片。


作为军人,当然不能纹身,事实上党员也不能纹身,而女子篮球队的队规也要求不能有纹身。


看来,这么多规定也挡不住违规,唯一的解释是这条规定形同虚设。


冰姐锐评,三个观点:


1、该事件的主要责任人是张隆,应该对其开除党籍;


2、李梦年少无知,且为国家荣誉立下汗马功劳,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应该对球队上层问责,出了这么大的丑闻,应该有相关领导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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