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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对女性的要求在不断地提高,既要“上得了厅堂,下得了厨房”,还要“斗得过小三,打得过流氓”。如何智斗“小三”,维护原配的应有权益?且看周周的“机智操作”。
“小三”上门婚姻破碎丈夫婚内超低价转让股权给“小三”
【案例介绍】
周周和大成于2007年步入婚姻殿堂,婚后育有2个孩子。然而,曾经的幸福恩爱未能抵挡生活的考验。大成认识了年轻的婷婷,并与周周在2018年12月7日离婚。
不料某天,婷婷找到周周,耀武扬威地告诉周周一件让她瞠目结舌的事:大成在2018年6月15日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在宗某公司15%的股权以1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婷婷!
周周遂将大成和婷婷起诉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婷婷向大成返还宗某公司15%的股权。
婷婷辩称,她和大成是合作伙伴关系,而非不正当男女关系,股权转让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且当时宗某公司亏损,1元转让股权符合常理。后期大成担心婷婷作为控股股东,可能存在损害其股东权益的行为,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婷婷不堪大成的骚扰才将情况告知周周。
而大成,则直接缺席了庭审……
那么,大成和婷婷之间是正常的合作伙伴关系,还是不正当男女关系?股权协议是否有效?转让是否合理?
铁证如山难狡辩
或许由于女人神奇的第六感,周周保存了所有的聊天记录,她向法院提交了其与婷婷之间的聊天记录来佐证大成和婷婷之间的“情谊”。
根据聊天记录可以了解到,大成与婷婷不仅同游国外、看演唱会、看家具展,甚至还互见双方亲人,大成还曾向婷婷承诺过会离婚或给婷婷金钱或给孩子一个家,但婷婷曾经怀孕,后来孩子没了。婷婷对这些事情不予否认,但辩解说是业务需要。
周周曾要求婷婷归还大成从宗某公司退股的款项支付至周周的账户,婷婷表示退股款项只有1元,需要按照合同规定通过公账执行,不能直接支付给周周;
对于周周指责破坏家庭,婷婷表示其与周周之间除了曾经喜欢上同一个人以外,并无伤害可言,且很大原因在于周周不能管好自己的老公。
为了证实大成对自己的骚扰,婷婷还向法院提交了聊天记录,该证据显示:婷婷主动联系周周表示大成在外与其他女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抽丝剥茧真相浮出,依法判决协议无效
感情纠葛+经济纠纷,数不清的聊天记录、票据、交易明细……真真假假,吵吵闹闹,法官看了许多个晚上才把这些证据材料全部理清。
周周、大成于2007年1月22日登记结婚,并于2018年12月7日办理离婚手续。宗某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设立,股东为婷婷和案外人龙某。
2017年11月1日,大成与案外人龙某、林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大成受让宗某公司15%的股权,认缴出资为75万元。
同日,婷婷与大成、案外人林某签订《股权受让协议书》,约定婷婷持有宗某公司75%的股权,认缴出资金额为375万元,实缴出资80万元;
大成和林某持有宗某公司25%的股权,认缴出资金额为125万元,实缴出资金额为20万元。2017年11月7日,宗某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股东由原来的婷婷、龙某变更为婷婷、大成和林某。
2018年1月1日,大成向宗某公司支付了5万元。2018年6月15日,林某与婷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林某将宗某公司10%的股权以5万元转让给婷婷等。
同日,大成与婷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大成将宗某公司15%的股权以1元转让给婷婷。同年6月19日,宗某公司股东变更为婷婷一人。
【争议焦点】
婷婷、大成于2018年6月1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否有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本案中,大成所持宗某公司15%的股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大成、周周共同共有的财产。
大成将15%的股权转让给婷婷,婷婷若属于善意、有偿取得,则转让行为有效,否则该转让行为在周周未予同意或追认的情况下,即属无效的民事行为。
【证据显示】
?《股权受让协议书》明确约定如果大成退股,公司股东以大成实际出资金额5万元回购股权。此情况婷婷清楚。
?宗某公司虽存在营业亏损,但婷婷、大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时公司处于资不抵债的情况,故不足以认定股权转让款1元为合理的对价。
?婷婷在《股权转让协议书》签订之前已经与周周取得联系,其在明知大成与原告夫妻感情可能出现问题,且可通过电话、短信的方式通知周周的情况下,未告知原告或征得周周同意即与大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存在明显的恶意。
【案例总结】
?婷婷与大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以1元的对价受让宗某公司15%的股权,既违反《股权受让协议书》的约定,婷婷亦非善意、有偿地取得该财产。
?此外,婷婷辩称其与大成系普通的合作关系,但两人之间的短信聊天记录所涉及的均为家人、生活、子女、情感等问题,极少涉及合作伙伴关系,而应属于在情感上、生活上具有密切联系的男女朋友关系。
综上所述,在周周、大成未就涉案股权进行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婷婷、大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以不合理的对价转让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该股权转让行为应认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判决确认婷婷、大成《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婷婷向大成返还宗某公司15%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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