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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A先生和B女士结婚之后双方拿出了婚前所有的积蓄来创业,过了十几年的磕磕碰碰,事业终于小有起色,夫妻二人的生活档次也逐渐提升。
可是好近不长,虽然二人富裕了,但是婚姻生活却不像以前那样恩恩爱爱,不久后,B女士无意中发现了丈夫A先生从二人的共同财产里提出了一大笔钱,
B女士起疑心后多番查证,发现原来A先生已经出轨了,那笔钱是A先生用来买房给小三的,而且房产甚至登记在了小三名下。
十分气愤的B女士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理由是丈夫A先生在二人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擅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为与A先生有不正当关系的小三买房,侵犯了B女士作为妻子的合法权益,遂请求法院认定A先生向小三赠与房产的行为无效,判令小三归还全部购房款。
在人民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小三应诉后辩称该房产是A先生自愿向其赠与的,该赠与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亦不存在任何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所以B女士无权要求小三返还购房款。
【案例分析】
那么,在这场官司中,B女士可以胜诉吗?
答案是肯定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置的,是需要夫妻二人达成一起意见的。
对于购置房产这类的大宗买卖,A先生应该和B女士事先协商一致。A先生为小三购买房产的行为并未事先取得B女士的同意,严重损害了财产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公平原则。
其次,小三明知A先生与B女士为夫妻仍然与A先生保持不正当的关系并且接受A先生的房产赠与,这是有悖公序良俗的,所以小三的行为属于非善意的不法取得。
基于此,人民法院认定A先生与小三的赠与关系无效,小三应该向B女士返还购房款。
首先,我们可以确定的是,A先生与小三构成的是赠与的法律关系,所以不存在“善意第三人”一说。这里法务帮要向大家区分一个概念,叫“善意第三人”。
举个例子,假如甲、乙夫妻二人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但房产只登记了甲一人的名字,由于甲最近急需流动资金,所以甲以市场价格擅自将房产出售给了丙。
因为丙购买房产的时候对于该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是不知情的,且丙亦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且签订购房合同时支付了所有款项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在这里的丙就是“善意第三人”。
此时,乙就不能通过起诉甲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而撤销甲、丙之间的购房合同了。如果乙需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在离婚诉讼时要求甲因为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进行赔偿、补偿。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或者双方特别约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也就是除了因日常生活需要的正常支出外,其他支出都要夫妻双方二人共同协商一致。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无偿赠与他人财产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
而且由于他人是无偿取得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甚至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因此,赠与他人的财产行为理当认定无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在共有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是不应该分割的,对于出轨方擅自无偿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除非无过错方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过错方是无权主张分割的。所以,无过错配偶方完全有理由要求他人返还受赠的全部财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也应当支持全部返还。
此外,《合同法》第52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有悖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婚外情人之间的赠与行为当然应当认定无效。
【案例总结】
出轨双方之间的赠与行为,是以对夫妻关系的背叛和精神伤害为代价,是以对他人权利的侵害为前提,形成的财产权利的不对等转移。
《合同法》第52条还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认定无效,赠与行为不应支持,另一方有权要回赠与财物。
老公给小三孩子买房能要回吗,小三将房子卖掉还能要回吗,如果你也有类似的问题,可以私信我,我来帮你分析。 《声明:未经授权,本站所有文章禁止任何形式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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