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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思想观念也在不断更新,第三人干预合法婚姻、破坏婚姻家庭的行为日益增多。
我国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也存在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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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 (一)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任何一方有权决定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二)丈夫或妻子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他人有理由认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对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人不是善意第三人。已婚人士有权收回送给三太太的各种礼物。
婚姻家庭中涉及第三人的案件多为民事诉讼,民事举证责任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告应尽量引用具有较高证明力的证据,如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公证机关公证的文书等。
证据的法律效力需要通过合法手段取得,不得侵犯他人的其他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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