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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老公是党员出轨怎么处理(公职领导出轨女下属)


来源: 套路技巧  /  作者: 知识库 /  2023-05-30 13:05:02  /  次浏览
近期不少网友都在问:老公是党员出轨怎么处理(公职领导出轨女下属),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一些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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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是公职人员,是党员,出轨了怎么办呢-文章目录:

女子举报丈夫与公职人员同居生女,不是党员也要依法调查处理

极目新闻评论员 屈旌


2月23日,山西太原一女子王某实名举报山西气象局公职人员田某与其丈夫同居并生育一女。23日,田某回应称举报不属实。山西气象局党组纪检组一名值班人员回应称他们已调查,由于田某不是党员,因其举报内容涉诉涉法,建议举报者走法律程序,法院判决后,可依据判决结果处理。(据2月23日百姓关注)


相关新闻视频截图


据王某举报,她和丈夫于2005年结婚,2019年,婚姻进入困境,她丈夫一直不回家,与田某同居并生有一女。


如果举报内容属实,其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长期同居并生育小孩,其行为很可能已经构成重婚罪,而田某自己也有配偶,如果明知他人有配偶,依然与其生育子女,保持事实婚姻关系,也同样可能构成重婚罪。王某要维护自己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的确如山西气象局党组纪检组这名值班人员所言,走法律途径是最直接、最有力的。


相关新闻视频截图


不过,公职人员既然是履行公职,拿的是公家的薪水,端的是公家的饭碗,那么就是公家,也就是政府部门、公共机构的形象。无论是不是党员,只要行使公权力,具有公职身份,就应该接受监察部门的有效监督。监察部门收到相关举报,就应该及时地受理、调查、核实。


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开始施行,其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该法律明确规定,公职人员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行为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可见,如果涉事公职人员,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的情况属实,对其进行调查处分是有法可依的。


而且,《政务处分法》的执法主体就是相关机关单位或其上级单位的监察机关,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与公安机关和法院调查重婚案件是不矛盾,不冲突的,完全可以并行不悖。也就是说,无论当事人王某是否就其配偶重婚报案或起诉,山西气象局或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都应该依法对其举报进行受理,对公职人员田某进行调查。


国家之所以设立监察委,就是为了着力解决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薄弱、处分程序不够规范、处分决定幅度不统一等问题,避免出现“监督空白”。建议山西气象局重视群众举报,及时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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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举报丈夫和公职人员同居生女,被回应不是党员,要走法律程序

#把地球的故事讲给宇宙#


怪事年年有,今年特别多。今天,山西太原一名女子王某在社交平台上,实名举报丈夫和山西气象局一名公职人员田某非法同居,并生下一名女孩,一时之间,引起万重浪,具体怎么回事,我们一起了解下。


举报人王某说:我和老公是2005年结婚的,到2019年,婚姻陷入困境,丈夫就一直不回家了,和山西省气象局公职人员田某非法同居,生了一个女孩。看到这里,我们不禁有以下几个疑问:


疑问之一:通过图片,虽然戴着口罩,但通过眉眼我们可以看到,这名女士容貌姣好,是个美人坯子。按照普通人25岁结婚的话,2005年距今已有18年了,这名女子估计也有40多岁了,40多岁还保持如此好的状态,实属不易。也不知为何丈夫放着家里的美娇妻,却到外边去采野花,真是令人费解。


疑问之二:通过聊天记录我们可以看到,非法同居的两名男女,各自都有自己的家庭,为何还非要冒天下之大不韪抛弃家庭非要在一起?更别提,其中一人还是国家公职人员,难道真的不考虑家庭和身边人怪异的眼光了吗?在一起从2019年到现在也快有4年了,还生了一个女孩,难道真的是传说中的真爱?那为何不各自离婚重组家庭?真要这样,没准还能赢得别人的佩服。


疑问之三:该名女士向山西省气象局举报后,山西省气象局纪检组的同志表示:被举报人不是党员,无法给出内部处理,而且举报内容涉法涉诉,建议他到法院等相关部门举报。只想说,这个推辞真的没有说服力,本单位的人员真的处理不了吗?不是党员难道成了护身符?那到了法院,法院会不会说:你们这是家庭内部矛盾,不归法院处理。以此,你推我,我推你,最后不了了之,真是让人一言难尽。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呢,欢迎留言讨论。


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违法行为,如何处置?

《党纪处分条例》第28条规定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一、关于“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处置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如果行为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的程度,依法不构成犯罪。例如:没有达到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程度的刑法规定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刑法规定行为;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刑法规定行为。而根据本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上述刑法规定的行为,虽然没有达到“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严重危险”或“数额较大”的程度,但损害了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也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这体现了纪严于法,体现了党的纪律对党员的更高更严要求。


可以说,刑法规定的450多种犯罪行为,包括“不告不理”自诉案件(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如果党员触犯了法律已涉嫌犯罪的,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27条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如果触犯了法律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本条之规定,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二、关于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处置


根据“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的要求,党员违法必先受到党纪的惩处。(1)该条款针对的是党员存在除刑事违法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2)本条款的重要构成要件是,违法行为损害了党、国家和人民利益。(3)在量纪上,党组织可以根据案件情节、影响恶劣程度、利益损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从警告到开除党籍这五个处分类型中选择适当的档次对违法党员予以处分。


三、关于党员发生嫖娼、赌博、吸毒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的处置


上述行为与党员的理想信念宗旨完全背离,已丧失了作为党员的基本条件,并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对上述行为,应当适用本条之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关于“纪检机关是否有权独立认定党员违法行为并给予其党纪处分”的问题


在执纪实践中,发现党员存在吸毒、赌博、招摇撞骗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一)如公安机关已对其吸毒、赌博、招摇撞骗等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33条第2款之规定,应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据本条等规定,对其作出相应的党纪处理。


(二)党纪处分不存在追究责任时效的问题,对违反党纪应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纪检机关都应依规依纪作出处理。


(三)如公安机关未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无论违法行为是否超过六个月的追究时效期限,纪检机关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本条等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不需要以公安机关对被审查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作为前置条件。如对被审查人的行为是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把握不准的,可以征求公安机关意见。在此情况下,如果违法行为未超过6个月追究时效期限的,纪检机关在作出处分后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29条规定,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新书推荐

定价:48.00元 ISBN 978-7-5174-1048-5 出版时间:2022年4月


内容简介


违纪违法行为的定性裁量是审查调查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案件实现“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重要基础。本书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以最新纪法规定为依据,采用“违规 有责”的分析方法,对常见违纪违法行为认定的理念与方法进行了详细讲解。全书脉络清晰、重点突出、语言简洁,具有较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认定常见违纪违法行为的学习参考。


《党纪处分条例》第28条规定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一、关于“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处置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如果行为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的程度,依法不构成犯罪。例如:没有达到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程度的刑法规定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刑法规定行为;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刑法规定行为。而根据本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上述刑法规定的行为,虽然没有达到“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严重危险”或“数额较大”的程度,但损害了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也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这体现了纪严于法,体现了党的纪律对党员的更高更严要求。


可以说,刑法规定的450多种犯罪行为,包括“不告不理”自诉案件(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如果党员触犯了法律已涉嫌犯罪的,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27条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如果触犯了法律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本条之规定,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二、关于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处置


根据“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的要求,党员违法必先受到党纪的惩处。(1)该条款针对的是党员存在除刑事违法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2)本条款的重要构成要件是,违法行为损害了党、国家和人民利益。(3)在量纪上,党组织可以根据案件情节、影响恶劣程度、利益损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从警告到开除党籍这五个处分类型中选择适当的档次对违法党员予以处分。


三、关于党员发生嫖娼、赌博、吸毒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的处置


上述行为与党员的理想信念宗旨完全背离,已丧失了作为党员的基本条件,并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对上述行为,应当适用本条之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关于“纪检机关是否有权独立认定党员违法行为并给予其党纪处分”的问题


在执纪实践中,发现党员存在吸毒、赌博、招摇撞骗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一)如公安机关已对其吸毒、赌博、招摇撞骗等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33条第2款之规定,应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据本条等规定,对其作出相应的党纪处理。


(二)党纪处分不存在追究责任时效的问题,对违反党纪应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纪检机关都应依规依纪作出处理。


(三)如公安机关未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无论违法行为是否超过六个月的追究时效期限,纪检机关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本条等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不需要以公安机关对被审查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作为前置条件。如对被审查人的行为是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把握不准的,可以征求公安机关意见。在此情况下,如果违法行为未超过6个月追究时效期限的,纪检机关在作出处分后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29条规定,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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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48.00元 ISBN 978-7-5174-1048-5 出版时间:2022年4月


内容简介


违纪违法行为的定性裁量是审查调查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案件实现“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重要基础。本书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以最新纪法规定为依据,采用“违规 有责”的分析方法,对常见违纪违法行为认定的理念与方法进行了详细讲解。全书脉络清晰、重点突出、语言简洁,具有较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认定常见违纪违法行为的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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