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训诫是什么措施(四川三人境外归来未报告遭训诫?什么是“训诫”你了解吗?)


来源: 知识分享  /  作者: 知识库 /  2023-04-02 20:55:01  /  次浏览
近期不少网友都在问:训诫是什么措施(四川三人境外归来未报告遭训诫?什么是“训诫”你了解吗?),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一些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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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宜宾多家自媒体转发当地某街道社区公众平台信息,称三名从境外归国人员未主动向社区登记报告,受到派出所训诫处罚,引发网友关注。


3月23日,记者从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获悉,当地确有三位市民分别从韩国和泰国归国回家,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向社区报告。警方对三名当事人进行了法治宣传和教育,并非“训诫”。


三人接受法治宣传后书写的认识材料


警方调查核实情况后认为,邓某及柴某父子没有逃避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主观故意,系因防控意识不强造成未及时、主动向社区报告报告。接到通知后,三人均积极配合相关工作,并提交了认识材料,态度良好。


1、白石社区居民邓某,未在返宜6小时内向所在社区如实申报从韩国首尔返回情况,2020年3月19日西郊派出所对邓某进行法治宣传和教育。


2、金沙江社区居民柴某两父子,未在返宜6小时内向所在社区如实申报从泰国返回情况,2020年3月19日西郊派出所对柴某两父子进行法治宣传和教育。


那么训诫是什么?


训诫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呢?


下面法妹儿就来给大家


普及下相关法律知识


✍什么是训诫?


对老百姓来说,日常生活中训诫,常见的如上级对下级、长辈对晚辈的口头训斥和告诫,其出发点是正面教导。


但是“训诫”不仅是一个日常生活用语,而且是一个法律术语。


我们认为,“训诫”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依职权对当事人作出的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指导性行为。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


在哪种情形下可以“训诫”?


《治安处罚法》没有“训诫”相关条款,但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在下列情形下可做“训诫”。


一、人民法院作出的训诫


1


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3


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4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二、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训诫


1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七十九条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训诫。


第三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六十四条 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听证场所;对哄闹、冲击听证场所,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检察人员等严重扰乱听证秩序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公安机关作出的训诫


公安机关的训诫,是指公安机关对违法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的一种手段。经梳理,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下列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人员予以训诫,并适情开具训诫文书: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012年修正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第五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2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五条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3


信访条例


国务院令第431号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4


拘留所条例


国务院令第614号


第二十三条被拘留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使用警械:


(一)哄闹、打架斗殴的;  


(二)殴打、欺侮他人的;  


(三)故意损毁拘留所财物或者他人财物的;  


(四)预谋或者实施逃跑的;  


(五)严重违反管理的其他行为。  


拘留所人民警察对被拘留人使用警械应当经拘留所所长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5


看守所条例


国务院令第52号


第三十六条 看守所对于违反监视的人犯,可予以警告或者训诫;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以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经看守所所长批准予以禁闭。


6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


公安部令第117号


第三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禁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戒毒人员行为规范、不遵守强制隔离戒毒所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  


(二)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隐匿违禁物品的;  


(三)欺侮、殴打、虐待其他戒毒人员,占用他人财物等侵犯他人权利的;  


(四)交流吸毒信息、传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  


(五)预谋或者实施自杀、脱逃、行凶的。  对戒毒人员处以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管教民警决定并执行;处以禁闭,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批准。  


对戒毒人员处以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管教民警决定并执行;处以禁闭,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批准。


对情节恶劣的,在诊断评估时应当作为建议延长其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重要情节;构成犯罪的,交由侦查部门侦查,被决定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转看守所羁押。


综合来源:红星新闻、po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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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6月0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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